郏县人民法院2017年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业务装备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 2017-10-26 发稿人:本站编辑浏览量:

郏县人民法院关于郏县人民法院2017年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业务装备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河南省信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郏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就郏县人民法院2017年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业务装备采购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公开招标,现就本次招标的结果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

1.1 项目名称:郏县人民法院2017年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业务装备采购项目

1.2 采购编号:JZC2017-091Ag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2.1 采购内容:庭审主机、书记员庭审系统、庭审语音转录系统等设备的采购及安装(具体参数、清单详见招标文件)

2.2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2.3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4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2.5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

  2.6 标包划分:本项目划分三个标包

第一标包:科技法庭设备一批采购及安装

第二标包:科技法庭设备一批采购及安装

第三标包:科技法庭设备一批采购及安装

2.7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招标公告媒体及日期:

   本招标公告于2017928日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及《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四、评标信息:

   评标日期:20171024日。

   评标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顶山市行政综合办公楼7楼)。

评标委员会名单:赵伟艇、张科峰、杨春玉、姚迎春、张宏伟。

五、评标结果信息:

第一标包:

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河南黑马立捷电子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480000.00 元(人民币) 交 货 期:28日历天(合同签订后)

小微企业折扣后价格:451200.00元(人民币)

   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中兴铭座8楼西户

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河南视图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484070.00元(人民币) 交 货 期:30日历天(合同签订后)

小微企业折扣后价格:455025.80元(人民币)

   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中兴铭座3

第三中标候选供应商:河南金汇通商贸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486650.00元(人民币) 交 货 期:30日历天(合同签订后)

小微企业折扣后价格:457451.00元(人民币)

   地址: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57号楼(广厦101003号)

第二标包:

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河南慧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478900.00 元(人民币) 交 货 期:30日历天(合同签订后)

   地址:平顶山市建设路佳田大厦B1203

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河南勇胜广商贸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479700.00 元(人民币) 交 货 期:30日历天(合同签订后)

   地址: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派德广场1307

第三中标候选供应商:平顶山市鑫旭隆商贸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486380.00元(人民币) 交 货 期:30日历天(合同签订后)

   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路62号院4号楼3单元6层东户

第三标包:

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河南博之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478900.00 元(人民币) 交 货 期:30日历天(合同签订后)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天明路开祥御龙城10

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河南季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479750.00 元(人民币) 交 货 期:30日历天(合同签订后)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勤工路85号楼1单元8806

第三中标候选供应商:河南鑫网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479740.00 元(人民币) 交 货 期:30日历天(合同签订后)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勤工路715155

六、信息发布媒介

本次结果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及《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采购人:郏县人民法院

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0375-2761815

联系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省信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375-3500023 17737557190

联系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东段君临天下A4号楼1单元1503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各有关当事人对结果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 七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郏县人民法院

201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