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公资采2024414号】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雨水管网提升改造一期工程设备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6-24 发稿人:本站编辑浏览量:

【平公资采2024414号】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雨水管网提升改造一期工程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编号:平采招标-2024-36

2、项目名称: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雨水管网提升改造一期工程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5月31日

5.评审日期:2024年6月24日

二、采购项目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

1、采购内容:包含采购移动泵车1台、排水抢险车2台、管道机器人1个、管道潜望镜1个,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标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

4、供货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0日历天;

5、服务地点:平顶山市。

三、中标情况

包号

采购内容

供应商名称

地址

中标金额

项目类型

单位

平公资采2024414

详见采购范围

平顶山高融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长青路丰源小区1号楼304

3352000.00

金额

序号

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1

管道潜望镜(无线潜望镜)

RSM-HQV(B)

探头主体尺寸

126mm*146mm*212mm

重量2.5kg;防护等级

防护等级 IP68

1

57000.00

2

管道机器人

RSM-RTV管道机器人

尺寸:450mm*255mm*242mm;通信方式:兼容无线和有线;

重量≥23KG;防护等级IP68

1

295000.00

3

移动泵车(3000立方皮卡排水车)

程力威牌CLW5130XXHD6型救险车

外形尺寸(mm):9180*2550*3600;总质量(kg:13200;驾驶室准乘人数(人):2+3人;轴荷(kg:6500/11500;最高车速(km/h:89

1

1650000.00

4

排水抢险车(600立方皮卡车排水车)

程力威牌CLW5030XXHQ6救险车

外形尺寸(mm):5660×1885×2000;总质量(Kg):3295;驾驶室准乘人数(人):2+3人;轴荷(kg:1350/1945;最高车速(km/h):140

2

675000.00

                     

四、评审专家名单

赵艳荣、杨彪、许鹏鹏、朱颖、宋雨沥

五、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收费标准:参照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件规定的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的支付方式向中标单位收取,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以现金方式或转账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

收费金额:45200.00元

六、中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及成交公告期限

本次中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上发布,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评标结果、中标结果公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平顶山高融商贸有限公司为成交人,其他投标人未中标。

2.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成交结果如有异议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在线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若有投诉,可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3. 监督单位: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375-262759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005452110L

4、该公告已同步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5、评标委员会对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总分排序【见附件一】;

6、各评委对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分项评分明细【见附件二】;

7、供应商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无】;

8、中标人投报业绩【无】。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地 址:平顶山市新城区建设大厦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方式:0375-61606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平顶山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启蒙路24号院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方式:1553759980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方式:15537599802

        




附件下载: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一
                 结果公示
                 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定稿
                 附件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