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28 16:37:22 发稿人:本站编辑信息来源:本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不见面开标是指将传统的开标场所移到互联网。开标当日,投标人(供应商)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均可在任意地点参加开标会议,并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完成交易文件在线解密、互动交流、在线提疑、澄清等开标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开标的工程建设(含交通、水利)和政府采购项目。

第四条 不见面开标时间以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显示时间为准。

第五条 参与不见面开标的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获取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交易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均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六条 对实行不见面开标的项目,应在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

第七条 投标人(供应商)参加不见面开标项目,应通过系统严格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制作,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经过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并加密的交易文件(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

第八条 开标时间到达后开启不见面开标大厅功能,先由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再由投标人(供应商)进入不见开标大厅进行文件解密。

第九条 不见面开标大厅开启开标解密环节后,解密时长为60分钟。

投标人(供应商)未按规定完成解密,视为放弃投标。

第十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供应商)自行解密其加密文件,无需其他身份交易主体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系统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第十一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时到证书颁发机构续期。

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人(供应商)须重新用数字证书签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完成到交易系统:

(一)数字证书到期后重新续期;

(二)数字证书因遗失、损坏、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况更换新证书。

投标人(供应商)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由投标人(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开标活动中需抽取系数的项目,招标(采购)人于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随机抽取且公开展示,投标人(供应商)可自行查看。

第十三条 项目开标过程中,项目交易主体如有质疑,可在不见面开标大厅内,通过“质疑与答复”功能进行质疑发起与答复。质疑未完成答复不允许开标结束。

第三章 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所涉开标项目电子服务、交易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系统;

(二)所涉开标项目电子服务、交易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三)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四)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六)其他非投标人(供应商)原因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五条 出现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不能及时解决的,应由招标(采购)人、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及时进行协商。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项目暂停,系统或网络故障在三个小时内排除并通过可靠测试的,恢复系统运行并重新启动在系统中实施暂停的项目开标;

(二)系统或网络故障在三个小时内未能排除的,已在线解密的,通知投标人代表按照约定时间到开标现场,继续进行开标;未解密的,另行通知不见面开标时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