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公资建202306号】郏县冢头镇人民政府冢头镇牛子龙红色文化建设项目-评标公示

发布时间: 2023-01-05 发稿人:本站编辑浏览量:

【平公资建202306号】郏县冢头镇人民政府冢头镇牛子龙红色文化建设项目

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2022-12-4

2、项目名称:郏县冢头镇人民政府冢头镇牛子龙红色文化建设项目

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4、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21214

5、评审日期:20230104

二、项目概况、地点、标段划分、招标范围、质量要求

1、项目概况:主要建设内容为:展览馆土建工程、电气工程、1#陈列室土建工程、电气工程、2#陈列室土建工程、电气工程、室外工程、绿化工程等

2、项目地点:平顶山市郏县区域内。

3、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一个标段。

4、招标范围: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招标人发包的全部内容。

5、计划工期:180日历天。

6、质量要求:合格。

三、评委评分情况

1、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总分排序【见附件一】;

2、各评委委员会成员对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分项评分明细【见附件二】;

3、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三】

四、投标人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无

五、中标候选人情况

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瑞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舞钢市朱兰兰城丽景8号楼601

投标报价:4,359,543.04

质量:合格    工期:180日历天

项目经理:李青雨   证书编号:豫241151709253

项目组成人员:项目经理:李青雨;技术负责人:任英俊;施工员:马军波;   质量员:吕素素;资料员:郭文如;材料员:刘改明;安全员:张东生。 

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洹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汝州市新体育场电商大厦南门东300

投标报价:4,363,376.69

质量:合格   工期:180日历天

项目经理:李晓龙   证书编号:豫241212292366

项目组成人员:项目经理:李晓龙;技术负责人:芦晓南;施工员:霍党;   质量员:雷新淼;安全员:赵珊珊;资料员:程沛沛;材料员:王贺。

第三中标候选人:华誉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林州市任村镇政府东二楼

投标报价价:4,361,369.08

质量:合格   工期:180日历天

项目经理:席学明     证书编号:豫241151716005

项目组成人员:项目经理:席学明;技术负责人:张波;施工员:李记港;   质量员:李敏;安全员:范会惠;材料员:杨雪丽;资料员:王艳丽。

六、候选人投报业绩(有或无):无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中标单位参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及及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规定,按市场调节价向招标代理人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收费金额:43595.00元。

八、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的媒介及期限:

本次中标候选人公示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郏县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及《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公示期为3个日历天。

九、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中标结果如有异议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在线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若有投诉,可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2、“该公告已同步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招标人:郏县冢头镇人民政府

  址:郏县冢头镇北街

联系人:叶晨阳

联系电话:13683750680

监督部门:郏县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50054921046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375-5152805

监督部门:郏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11410425005492139Q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0375-5162686

代理机构:国正聚源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26号百隆广场11单元1803-1804

联 系 人:任女士

联系电话:13781880866

 

                                             

日期:20230105

 




附件下载:附件一: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总分排序
                 附件二:各评委对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分项评分明细
                 附件三:中小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