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绣花园31#、32#楼电梯采购与安装项目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2017-04-17 发稿人:本站编辑浏览量:


锦绣花园31#32#楼电梯采购与安装项目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河南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平顶山中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就锦绣花园31#32#电梯采购与安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现就本次招标的评标结果公布如下:

  1. 项目内容简要说明及招标范围

1.1 招标编号: HXZB20170122号。

1.2 项目名称:锦绣花园31#32#电梯采购与安装项目。

1.3 项目地点:平顶山市新华路。

1.4 工期要求:供货期90日历天,安装期30日历天。

1.5 质量要求:合格,符合现行国家相关验收规范标准。

1.6 招标范围:锦绣花园31#32#电梯的采购与安装,其中所涉及设备的供货、送货、安装、调试、验收、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

栋号

类别

数量

载重(KG

速度(m/s

/

提升高度(m)

井道尺寸(宽*深)mm

底坑深度

m

31#

乘客电梯

3

1000

1.75

-2~25/27

84.9

2200*2000

2.5

32#

乘客电梯

2

1000

1.75

-2~25/27

84.9

2200*2000

2.5

31#

担架电梯

3

1000

1.75

-1~25/25

82.3

2200*2500

1.6

32#

担架电梯

2

1000

1.75

-1~25/25

82.3

2200*2500

1.6

1.7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约260万。

1.8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 评标信息 

2.1评标日期:2017413日。             

2.2 评标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 评标结果信息

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2630000元 最终得分:89.22

项目负责人:杨学川 证书编号:豫241060800112

项目主要组成人员:杨学川、陈亚磊、赵贵民、朱朝辉、都二卫、朱瑞杰、申展、李二辉、邓凯、万婷婷、杜慧笑、袁国臣、张计花、李莉莉、孙小玲、魏晓超、申强、李连成、张世贤、卜文博、李全勇、齐云峰、袁怀臣、田永军、余庆发、吴建军、高永祥、邵雷扬、王大勇、杜冬兵、瞿硕、吴小科、李志来、程维锋、平建永、樊卫臣、李迎乾、杨帆、王江乐、戚崇、张露阳、王三元。

业绩:郑州立奇置业有限公司(三门峡同德嘉苑)、逐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3年党庄社区公租房)、洛阳市周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村商务楼、公寓楼)、逐平新区管理委员会(逐平县党庄社区安置房)、河南金达置业有限公司(金地苑小区)、孟津县盛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师庄社区)、河南正基置业有限公司(正基雅苑)电梯买卖合同。

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省博立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2736000元 最终得分:60.07

项目负责人:郑艳丽 证书编号:豫241151576757

项目主要组成人员:郑丽艳、闫棒棒、周通、杨月坡、张昊、张海立、张守云。

业绩: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梯安装

第三中标候选人:郑州众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2588000元 最终得分:56.73

项目负责人:尚晓 证书编号:豫241081016367

项目主要组成人员:尚晓、崔云峰、胡铁成、尚飞豪。

业绩:新乡市世博置业有限公司世博公馆二期电梯采购及安装、安阳广汇置业有限公司电梯买卖安装。

其中:杭州西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没有提供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有效的电梯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没有通过初步评审。

4. 评标结果公示发布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平顶山建设信息网》、《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河南恒信咨询网》上同时发布。评标结果公示亦在上述媒介发布。

5. 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招 标 人:平顶山中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与大香山路交叉口

联 系 人: 侯先生

电 话:15938952333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平顶山市新城区新城铭座501

联 系 人:王女士

电 话:0375-2702189/1378106907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标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质疑函原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邮寄件、传真件不予受理),逾期将不再受理。

平顶山中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7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