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大营棚户区改造(碧水苑)一期电梯购置及安装项目质疑函回复及变更
一、对平顶山市卫东区大营棚户区改造(碧水苑)一期电梯购置及安装项目质疑函,现答复如下:
1、质疑内容:招标文件中P4中,投资额约500万元,而招标文件P12中招标控制价为448万元,前后不一致,请明确。
答复:投资额约500万元,是约数,仅作为项目表述,控制价448万元为经财政审批的精确数字是投标最高现价,两者并不冲突。包含内容较多(如相关配套设施),本次招标为电梯采购标控制价为448万元。
2、质疑内容:招标文件P6要求招标文件转账备注数字过多,我公司银行无法满足,请取消此项要求。
答复:投标人可视实际情况简要备注,不作强制要求。
3、质疑内容:招标文件P25,2.2.3(4)服务承诺(1),要求有2016年1月1日之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电梯维护保养备案证明原件,此证明现在已不采用,可否取消?
答复:招标人要求提供2016年1月1日之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电梯维护保养备案证明原件。该服务承诺的目的是证明投标人维保机构的长期性和稳定性,防止虚假的和临时性承诺。
4、质疑内容:招标文件P25,2.2.3(4)服务承诺(2),要求投标人2017年1月1日以前已设置400免费服务电话,因厂家注重售后服务故此项服务由厂家提供,建议更改为售后维保机构设置400电话,且需提供证明,请明确提供哪个单位电话?
答复:要求提供投标人的400免费服务电话。
5、质疑内容:招标文件P24,2.2.3(1)主要部件中,门机不属于安全部件没有独立的试验报告,可否提供整机试验报告(整机试验报告里体现门机生产企业)?
答复:须提供门机试验报告或检验报告。
6、质疑内容:招标文件P35,2、客梯质量要求,e、主要部件: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采用与投标电梯同品牌,而招标文件P24中,2.2.3(1)主要部件、材料、元件的技术参数及核心部件产地(2)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曳引机、控制柜、门机、安全钳、限速器均由原厂生产。前后要求不一样,请明确。
答复:曳引机、控制柜、门机、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均由电梯制造商原厂生产。
7、质疑内容:招标文件P38,3.4付款方式,因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此付款方式较为苛刻,无法满足,建议更改为:设备款: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设备款的30%作为定金,发货前30天支付剩余设备款70%作为提货款。安装款:工人进场前5日内支付安装款的50%,安装验收完毕后,支付剩余的50%安装款。
答复:付款方式为招标人提出并写在招标文件里的邀约,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8、质疑内容:投标人资格中(第九页);投标人投标电梯品牌2014年11月1日以来至少有两项单项销售额在500万以上不低于25层的住宅电梯销售与安装业绩(提供合同及验收报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违反招标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
答复:招标法第三章没有第十四条,而招标法中第十四条规定为“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而投标人资格中(第九页);投标人投标电梯品牌2014年11月1日以来至少有两项单项销售额在500万以上不低于25层的住宅电梯销售与安装业绩(提供合同及验收报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设置合理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中的第三章的第十四条规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9、质疑内容: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鉴定证书不明确,在电梯行业内无任何鉴定文件东西;节能与技术性能中;电梯制造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一等奖证书的得3分;没有不得分。有针对性及排他性。
答复:鉴定证书是指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检验报告指整机“型式试验报告”。获得省级以上证书说明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10、质疑内容:项目部其他技术人员如具有机电类壹级注册建造师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得3分;按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所要求没必须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按特种设备安全法,更没有特种设备的管理或设计人员必须有特种设备操作证,此条违反招标法。
答复:做为加分因素,仅仅是反映企业实力,没有排斥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1、质疑内容:第25页中;电梯制造商企业生产规模(2014年、2015年、2016年三年国内销售总额,以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公证件为准),三年累计超过100亿的得6分,三年累计80~100亿的得4分,三年累计60~80亿的得2分,三年累计40~60亿的得1分,三年累计40亿以下的不得分。(如提供虚假报告将导致废标)违反招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答复:招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标准。而招标文件本条只是考核企业实力,作为加分因素,没有排斥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只针对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不涉及工程类。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12、质疑内容:第五章中第三项中的第2条B项;控制柜内电气主要部件采用国际知名品牌产品。对产品有排斥性,违反招标法第三章的第十五条之规定。
答复:“第五章中第三项中的第2条B项;控制柜内电气主要部件采用国际知名品牌产品”,电梯生产厂家对控制柜内电气主要部件采用国际知名品牌产品,使用较多不存在排斥,且并未指定某个品牌。
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中: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18年3 月9日9时00分整;
2)保证金递交的截止时间:2018年 3 月 8 日23 时59 分前;
2、现变更为: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18年 3月20日10时00分整。
2)保证金递交的截止时间:2018年 3 月19日23时59分前;
3、其他内容不变。
三、联系方式:
招 标人:平顶山市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先生
联系电话: 0375-7038790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房管局4楼
代理机构: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先生
电 话:18239767802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26号院
2018年3月1日